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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文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7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5.97%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繳款往來明細,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至民國113年8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上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㈦證據: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1份。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1份。3.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1份。4.還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1份。5.歷史利率查詢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金
          管會函、往來明、利率變動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