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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國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國崴於民國113年0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