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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證物一),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2.6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臺灣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1.75%)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並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二、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13年11月13日) (證物二),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三、債務人自113年5月27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證物三),今尚欠本金200,89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三)。依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借款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催收/呆帳查詢單、借款全部查詢單、利率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
年息2.685%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