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2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證物一),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2.685%計算,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臺灣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1.75%)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並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二、債務人對
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13年11月13日) (證物二),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三、
惟債務人自113年5月27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證物三),
迄今尚欠本金200,89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三)。依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借款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催收/呆帳查詢單、借款全部查詢單、利率表、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3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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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