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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5號
債  權  人  利奇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素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素珍之專案工作聘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未完成專案工作內容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已給付45萬元專案費1.5倍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陳報違約金675,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楊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