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
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