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