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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寗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區福安路遷離,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