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張振國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