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0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珉珩即洪璿宜即洪雪晏
洪茂樹
洪紫淳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廖婉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婉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珉珩即洪璿宜即洪雪晏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茂樹及案外人廖婉婷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538,42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查廖婉婷已於112年08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洪珉珩即洪璿宜即洪雪晏、洪茂樹為
本案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外,尚有洪紫淳,並未聲請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詳附件),故洪紫淳在繼承被繼承人廖婉婷(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廖婉婷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
詎債務人洪珉珩即洪璿宜即洪雪晏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79,8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家事事件查詢公告一紙、繼承表一紙、最新戶謄二紙、原始戶謄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