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經查,
本件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徐道銧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