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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經查本件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道銧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