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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4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承「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李承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正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