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1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林駿憲即林景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