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8號
代 理 人 陳孟鈴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宜運工程有限公司、陳翊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具狀列宜運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本件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宜運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本件債務人有二人,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敘明對債務人陳翊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