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連祥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柏翰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並提出具有
受任人陳柏翰蓋章之
委任狀正本(因出具之委任狀狀尾受任人欄位未蓋章)。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月租費、
違約金、電池重置費之金額各為何?並陳報違約金之計算式。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198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