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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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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6號
債  權  人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永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8)。
    ㈡陳報請求金額22,95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