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已超過年率百分之十六,超過之部分依規定為無效。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滯納金金額、電費金額及其他費用各為何?。
    ㈢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