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穎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興聰安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依
民法
第205條之規定,已超過年率百分之十六,超過之部分依規定為無效。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滯納金金額、電費金額及其他費用各為何?。
㈢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