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
相對人LANDMARK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釋明資料(如: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