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
司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言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柒角
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壹
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捌萬捌仟貳佰零柒元
參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