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
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
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
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聲請
狀末之
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
迄今
未補正聲請
狀末之
簽名或蓋章,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