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
債  權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馥羽、謝安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提出具有「謝安羲」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且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依狀附2紙本票影本到期日不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