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5號
債 權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彭俊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狀附
本票、借據影本
非債務人彭俊翔或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簽立)。
㈢提出資料釋明何以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積欠之貨款得請求前負責人彭俊翔給付?並提出資料釋明「彭俊翔」為富翟企業有限公司之前負責人。
㈣提出債務人彭俊翔(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