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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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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
債  權  人  張志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金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4張支票發票人均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㈡確認附表中記載支票發票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聲請人持有「許金麗」簽發支票4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