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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62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涵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08,303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 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吳涵傑之掛號郵件回執簽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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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