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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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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34號
債  權  人  陳宥炘  
債  務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薪資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5日起計算之利息,聲請狀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5日,債權人請求自113年3月5日起計算利息,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