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YATI MULYATI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ATI MULYATI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有債務人居留證資料
可憑。另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YATI MULYATI之入出境資料,雖債務人未出境,然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30150303號函覆債務人行方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是以債務人YATI MULYATI係行方不
明無法送達,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ATI MULYATI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