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1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