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3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莛軒即林敬軒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