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正廷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