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進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蔡諸堡、石穎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狀附借據影本借款人為進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蔡諸堡、石穎叡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㈢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