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雅晰
一、
債務人張雅晰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祐誠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張祐誠於民國111年5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