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0月7日」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㈤提出特別
拍賣及侵權
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