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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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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沂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㈢提出二項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陳沂豪(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