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沂豪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㈢提出二項工程契約書影本。㈣提出債務人陳沂豪(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補正事項第二、三、四點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