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沂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㈢提出二項工程契約書影本。㈣提出債務人陳沂豪(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三、四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