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0號
債 權 人 楊凱雯即得裕蔬果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哲瑋即億品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9月30日」?
㈢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億品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如欲委任林木城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
委任狀。若
非請陳明其僅為
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