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淑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資料釋明LINE訊息截圖之寶成林淑媛即為
本件債務人林淑媛。
㈢陳報清晰借還款表格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