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舜鴻
吳美即吳文筆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鄭弘照、鄭弘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慧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筆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債務人鄭弘照、鄭弘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慧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筆之遺產範圍內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