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債 權 人 李淑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毛書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 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訴訟相關服務費新臺幣伍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