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信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⑶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⑷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