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0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劉志聰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