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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劉志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