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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麗君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