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4號
債 權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宸鼎土木包工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姓名為何?並提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R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對宸鼎土木包工業請求之釋明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
㈤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