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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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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4號
債  權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宸鼎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姓名為何?並提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R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對宸鼎土木包工業請求之釋明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
    ㈤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