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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4號
債  權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珍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㈢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R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提出對宸鼎土木包工業請求之釋明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㈤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