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4號
債 權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陳報債權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㈢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R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提出對宸鼎土木包工業請求之釋明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㈤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