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7號
債 權 人 吳琰如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郁錡即金合發國際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金合發國際企業社設立在桃園市桃園區,且債務人鄭郁錡設籍之
住所已自臺中市太平區宜佳街遷離,現設籍於嘉義市東區,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提出「金合發國際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鄭郁錡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