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靜儒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