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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姚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6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7月7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7,5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1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8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608元
姚俊凱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197557元
姚俊凱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
003
新臺幣30509元
姚俊凱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4
新臺幣182185元
姚俊凱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608元
姚俊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97557元
姚俊凱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0509元
姚俊凱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82185元
姚俊凱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