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辛阿杉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玖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