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珮芳
李善穎即阮武玉瑞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武玉瑞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零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武玉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