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葉駿弘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詹鎧禎、楊鈞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詹鎧禎、楊鈞婷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一、二
所載債務人均為「詹鎧禎」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㈣陳報誠尚室內設計之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