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2號
債 權 人 聖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官翔翌即王爺王肉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確認張鴻展究為「債權人」或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債務人未給付總工程款「新臺幣五萬兩仟八百五十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58,000元
不符)
㈣提出施工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