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7號
債  權  人  陳明淵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何文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㈡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確認三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另利息之利率應以年息分之六計算(因支票上均未載明利率))。
    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提出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借款9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另提出債務人何文傑借款48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提出資料釋明上開借款均得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且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㈣提出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