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090號
代 理 人 李昀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②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③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上三筆欠款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均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